(2017)黑04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文明与袁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明,袁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962号原告:武文明,1985年4月13日出生,男,汉族,住鹤岗市兴安区。被告:袁晓明,1988年5月3日出生,女,住鹤岗市兴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文明诉被告袁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文明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巨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