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江龙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江龙,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36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江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浩。再审申请人刘江龙因与被申请人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江龙申请再审称,1、徐州市金洋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书面通知刘江龙上房通知书,通知书上说:《2016年10月20日书面通知上房办理上方手续》这不是事实,我们在2017年3月17日之前(判决下达时间)从未收到过书面上房通知书。2、本案2016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3月17日送达判决书,因开发商违约不交房,遂提出退钱,开发商不同意,只好立案解决。因申请人急用房子结婚,起诉退房,就是想拿到退房的钱,快速买房子,希望早日住上房子,想不到判案用了很长的时间,造成房屋差价,现在我们拿着判决的钱永远买不到房子了,申请人是老百姓、低收入。3、因原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造成房屋差价,买不上房子,耽误了刘江龙结婚。接到判决后,申请人主动找到被申请人开发商协商,要求把房子留下,赔偿该赔的违约金,开发商不同意,说一定要把房子收回再卖。4、申请人2014年7月份购房那时房价是6000元每平方米,到现在已经3年,房价上升一万多元每平方米。差价已经达到每平米5000元,我们90平米的房子差价就是45多万,我们面临着重大的房屋差价,我们全家都快要崩溃了。请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金洋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当庭提出的再审请求事项不属于再审处理的情形,请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指明生效裁判具有符合十三项再审事由之一的情形存在,而非是仅表明其诉讼请求是否可以成立,申请人没有具体向本院指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事实、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如何存在错误,存在十三项再审事由之一的情形,故因申请人没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江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 文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珠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