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7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朝炜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朝炜,李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7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朝炜,男,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湖南日报社内。法定代表人:蒋祖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董事长。上诉人马朝炜因与被上诉人李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声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朝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李祥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我方不存在调岗报复的侵权主观动机;2.我方出于阻却违法结果和对法律的敬畏进行实名举报,是履行宪法规定的监督责任和举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我方的举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3.涉案的文章并没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限期拆除决定和两高通告都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我方虚构、扩大事实,本案应由李祥证明其违法建设的资金来源及其并未套取骗取教育专项资金,一审法院认定由我方承担举证责任且未采纳我方提供的现场相片等证据,缺乏依据;我方依法举报,没有夸大和虚假之处,在违法事实上未查清之时,不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亦不存在因果关系;4.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侵权行为主体,我对文章的真实性负责,但我没有实施发布行为;5.一审法院随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违背民诉法立法本意和目的,存在程序性违法。李祥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马朝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百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马朝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华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马朝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天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涯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天涯社区上的内容均是用户自行发布,李祥发现帖子后未通知我方,我方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删除了帖子,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马朝炜公开向李祥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在相关网站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2、判令马朝炜、百度公司、华声公司、天涯公司连带赔偿李祥公证费5100元、律师费10000元;3、判令马朝炜、百度公司、华声公司、天涯公司连带赔偿李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判令百度公司、华声公司、天涯公司在相关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并将相关致歉内容置顶半年;5、要求马朝炜、百度公司、华声公司、天涯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祥曾为××学校校长,马朝炜为××学校员工。马朝炜曾与××学校存在另案劳动争议纠纷。“百度搜索”及“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旗下网络功能平台;华声公司为“华声论坛”运营主体;天涯公司为“天涯社区”运营主体。李祥主张马朝炜因对工作岗位调整一事存有成见,在网上发帖《××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列举李祥存在骗取教育专项资金、滥用职权、虚拟工程验收、违规招投标、涉嫌贪腐等行为,这些表述内容无事实依据,属于虚构,对李祥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给李祥名誉造成伤害。此外,马朝炜未经同意将李祥照片和李祥贷款购买的JEEP车照片拼在一起,附在涉案文章中放在网络上,称“李祥校长的高档轿车与‘高调做官’”,通过文字表述误导社会公众该车辆是李祥贪污所得,侵害了李祥名誉权和肖像权。为证明其主张,李祥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5)京国信内民证字第13052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有2015年6月26日李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载有: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显示有相关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辣眼…_华声论坛”,进入“华声论坛”页面,显示有网络用户“项目锁定”2015年6月15日21:26发帖内容,帖子名称“××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点击搜索结果“百姓声音_天涯论坛”,进入“天涯社区”页面,在页面搜索框中输入“××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显示搜索结果“××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转载)”,点击进入页面,显示网络用户“农民工要工钱”2015年6月15日21:11:22发帖“××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转载)”;点击搜索结果“××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_北京吧_百度贴吧”,进入“百度贴吧”页面,显示网络用户“推荐好帖子”2015年6月15日21:40发帖“××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经核对,“华声论坛”、“天涯社区”及“百度贴吧”发布的帖文内容基本一致:“实名控告发帖:马朝炜身份证:×××电话:138XX****XX”、“我是××学校的职员马朝炜,我实名举报校长李祥……套取骗取国家下拨的教育专项资金大兴所谓‘政绩工程’,擅自改变批准目的用途,最终导致了国家资产近百万的工程成为‘违法建设’”、“李祥校长滥用职权建造了违法建筑,拆分,规避公开招标和承建商内外勾结且虚拟工程验收,其中涉嫌贪腐多少,请上级纪检、检察机关依职权高度重视我的实名举报”、“这个新上任的校长叫李祥。上任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利用职权,违法在学校食堂楼顶加盖二层”、“开工仅几日,就接到城管下达的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但李祥利用手中的权利,知法犯法,一意孤行,继续施工至楼上顶层违建内装修完工”、“李祥校长做官没有官德,我就要通过举报的方式需要国家和政府为学校的残疾孩子们主持公道,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李祥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包括‘违法建设’的问题”、“我要求教委信息公开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得到了许可,当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材料后,李祥校长如何运作违法建筑,搞移花接木验收的猫腻一一展现出来了”、“违法工程,合法验收,校长李祥在这一工程不但存在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还拆分,变相规避招投标,逃避内控监管,涉嫌严重腐败”、“李祥滥用职权造成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逍遥法外”、“李祥滥用职权,虚拟工程,以教室装修为名,在学校食堂顶楼加建室外违章建筑,将施工拆分,变相规避公开招标,指定熟人装修等等,今年5月,李祥其个人名下新购置一台价值60万左右的原装进口大切诺基越野车,高调做官”、“李祥校长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的金额远远超出‘两高’2012年发布的渎职罪的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此外,帖文附有相关图片,其中一张名为“李祥校长的高档轿车与‘高调做官’”的拼接图片,图片一侧为李祥个人正面照,一侧为一辆JEEP越野车照片。证据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显示文书编号为“京公海经不立字[2015]000021号”,内容载有:“马朝炜:你(单位)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控告的李祥涉嫌滥用职权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证据3、公证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5100元。证据4、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书载有李祥因与马朝炜肖像、名誉权纠纷委托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汪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费1万元。证据5、律师费发票。发票金额1万元,李祥主张其为聘用律师支出律师费1万元。马朝炜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2不予立案通知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公证费发票真实性认可,认可产生了费用;对证据4、5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李祥代理人为××学校代理律师,有常年的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并非李祥自己支付。百度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其已经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主张是否构成侵权与百度公司无关;对证据2不予立案通知书表示没有原件,无法核实是否真实;对证据3、4、5真实性认可,主张是否构成侵权与百度公司无关。华声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公证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不予受理通知书真实性表示不清楚,与华声公司无关,华声公司不负责核实内容真伪;对证据3、4、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主张与华声公司无关。马朝炜主张其因不满李祥担任校长期间的诸多不法行为而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但李祥寻机进行打击报复。涉案文章所述内容真实,违法建设已经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下发限期拆除的命令,李祥没有建设许可证就开工建设,超出职权,没有合法验收,没有向规划局备案,属于滥用职权,关于车辆仅是说李祥高调做官,若李祥认为不属实应提供相反证据,关于肖像权侵权,并非营利性使用,照片来源于学校公开的网站,不构成侵权。为证明其主张,马朝炜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显示马朝炜与××学校签署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聘用合同。证据2、聘任协议。聘任协议显示乙方马朝炜根据甲方××学校工作需要,担任学校分配的总务主任助理(物业管理、食堂)工作,协议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1日。证据3、马朝炜实名举报信并照片3张。举报信标题为“也谈××校长之官德(既向海淀教委纪委、组织部门的实名举报信)”,落款日期显示为2014年12月29日。证据4、海淀城管行政执法文书。其中,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载有:“××学校: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2号正在建设的多处房屋,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证据5、城管执法信息公开文书资料。其中,“关于××学校综合楼二层部分建筑自拆情况说明”载有:“一、关于涉嫌违章部分建筑情况。我校是一所招收听力障碍和智力、精神障碍学生的特殊校。2014年按照教委招生计划安排,我校培智部招收高一生36名,按照特殊教育班额规定,至少安排3个班开展教学活动。原培智部教室安排在学生宿舍楼内。且仅有四间室。按照本年的招生数,我们将现有班级合并调整后,至少还要组成5个教学班,预计2015年要增加到7个班.我校是聋生和培智生共存的学校,由于学生的特殊性,培智生不能与聋生混合编班上课,培智部学生应有相对独立的活动间,而现有的培智班教室数量已经不够,为此必须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室资源进行调整。为此学校利用暑期经请示教委意,有教委出资对部分教室进行了装修改造。同时为了整体和谐美观,能够让培智学生有个良好安全的学习环境,把二楼西侧的平台也做了改造(此部分涉嫌违章)”。落款日期显示为2015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公告载有:“经查,××学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擅自于2014年9月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2号院××学校综合楼楼顶建设彩钢轻结构房屋l处,建筑面积为159.79平方米。××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4月8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海城管罚字[2015]000019号),现责令××学校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设。”证据6、海淀教委信访答复。上述材料载有:“反映食堂房顶擅自改建、扩建的问题。到学校现场核实,该校综合楼二楼确有轻体彩钢房一间,面积约50平米左右。经与学校核实,该构造于2014年暑假期间施工完成,由教委服务标设计单位北京市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北京市八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由北京国信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理。据学校介绍,该房屋主要用于学校扩招培智学校学生使用,为学校临时用房,待其他出租房屋收回,调整后予以拆除,以免影响学校整体建筑特色。”落款日期显示为2015年3月20日。证据7、教委信息公开申请。证据8、海淀教委信息公开登记回执。证据9、海淀教委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10、海淀教委信息公开内容。证据11、海淀教委信息公开内容。证据7至证据11显示,马朝炜向海淀教委申请信息公开,包括教委关于同意出资改造××学校在2014年暑期部分教室装修改造的相关手续、回复同意意见或批复手续、建筑施工合同、设计合同与方案、监理合同等信息,海淀教委公开相关资料。证据12、网上举报涉及信访告知及答复。其中,海淀教委信访答复载有:“马朝炜您好:关于您在“呼声网”反映的“实名举报××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事件”的问题,经职能科室调查研究答复如下:1.信件中所提及“室外走廊、阳光房”未发现,经与学核核对未出现“室外走廊、阳光房”有关事项,经核实,在工程评审报告和结算审计报告中只发现有镀锌铝板带保温工程及彩色压型顶带保温工程……根据我委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调查结果,该建筑属学校临时安排的项目,为学校扩招培智学校学生使用,属学校临时用房,学校拟待其他出租房屋收回后予以拆除。2.2014年使用市级经费拨付××学校校内上下水及雨水系统改造和电改造工程经费1566528.81元,其中工程经费1453180.72元,设计费和监理费113348.09元,不存在重复申请经费问题。该项目经海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审批,根据该校提供的申请、设计书、概算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审报告,该项工程的主要内容为室外上下水及水系统改造和电改造。经调查未发现其他与建设室外走廊、阳光房相关拨款和支出”。证据13、海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文书。其中,询问通知书载有:“马朝炜:我局正在办理李祥涉嫌滥用职权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于2015年6月10日到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询问”。证据14、相关食药监局证据。其中,回复内容载有:“现场实际检查情况与举报情况部分相符,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布局、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操作间地面有积水和油污、餐饮服务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给予××学校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证据15、相关海淀财政局文件。其中,海淀区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载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证据16、网上举报内容及照片。证据17、法律文书3份。该法律文书为马朝炜与××学校之间有关劳动争议纠纷的相关裁判文书。证据18、工会汇报材料。证据19、现场照片5张,证明李祥滥用权力导致施工人员示威讨薪的事实。证据20、凭证2张,证明李祥向房山施工方索贿。证据21、工程结算凭证1张。证据22、相关工程文书。李祥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至证据15,认可相关材料的形式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投诉材料中马朝炜自述内容不应属于证据,同时上述材料可反证马朝炜所述不属实;对证据1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7、证据1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19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工程是财政拨款,已全部付清款项,不存在施工人员欠薪情况,施工人员来闹属于恶意讨薪,劳动监察已处理;对证据20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1、22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百度公司质证意见如下:除证据3举报材料与网络内容基本一致外,其他材料均无法核实真伪,百度公司作为第三方不了解情况。华声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马朝炜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与华声公司无关,华声公司不负责核实内容的真伪。百度公司主张,其公司通过贴吧协议已经向用户进行了提醒和警示,用户应当依法发布信息,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此外,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百度贴吧依法为网民设置了方便、快捷的投诉途径,并公示告知了投诉规则。在其公司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涉案帖子和链接,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为证明其主张,百度公司提交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453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079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959号公证书及(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965号公证书。李祥、马朝炜及华声公司对百度公司提交的上述公证书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华声公司主张,其公司为网络开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进行审查,其公司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故不构成侵权。为证明其主张,华声公司提交了加盖其公司印章的华声论坛删帖日志。李祥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华声论坛删帖事实;马朝炜对该证据持有异议,称其仅在天涯论坛上发布过涉案文章;百度公司称该证据与其公司无关。天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并向法庭寄送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取表及后台数据截屏图。主张涉案帖子由天涯社区注册用户“农民工要工钱”发布,并已经进行后台删除处理。证据2、天涯社区涉案内容调查表。主张诉前并未通知天涯公司,天涯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于当时删除,尽到监管义务。证据3、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天涯社区企业(个人)投诉须知。证明天涯公司规定用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已经尽到提示上网用户的义务,发帖内容由发帖人负责,同时天涯社区公示了投诉渠道,用户可以方便快捷通知天涯公司进行处理,已经尽到网站的监管义务。李祥及马朝炜对天涯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百度公司主张上述证据与其公司无关;华声公司对天涯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主张与其公司无关。此外,经询问,马朝炜称,其仅委托网络用户“农民工要工钱”在天涯论坛上发表涉案文章《××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建设谁来追责》,百度贴吧和华声论坛发布的涉案文章均不是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发布。华声公司称,华声论坛并非实名认证,网友“项目锁定”发表贴文时注明是实名发帖人马朝炜,由马朝炜对真实性、转帖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公司称,百度贴吧上的网络用户注册并非实名制,应由网络用户对发帖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开庭笔录、询问笔录、质证笔录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马朝炜抗辩的本案涉及两个并列案由的主张,法院认为,基于同一被诉侵权行为的多个案由并存的取舍,实际上是客观的诉的合并的情形,当事人提起多个案由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请求的范围、内容和顺序。鉴此,法院对马朝炜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关于马朝炜抗辩的李祥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主体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李祥诉请指向为涉案文章对其个人名誉权、肖像权造成的侵害,其系与涉案文章内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依法提起本案诉讼。鉴此,法院对马朝炜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中,涉案文章发布在多个网络平台:“天涯社区”、“华声论坛”及“百度贴吧”。经法庭询问,马朝炜称,其仅委托网络用户“农民工要工钱”在天涯社区的论坛上发表涉案文章,百度贴吧和华声论坛发布的涉案文章均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发布。就此,法院认为,“天涯社区”、“华声论坛”及“百度贴吧”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基本一致,包括马朝炜实名举报身份信息、涉案文章配图等内容,且发布时间均为2015年6月15日21时左右,加之涉案文章指向的双方当事主体明确,案外人主动、自发参与概率极低,故在马朝炜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天涯社区”、“华声论坛”及“百度贴吧”发布的涉案文章均系马朝炜本人或委托他人发布,马朝炜需承担因发布涉案文章引发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公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学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学校综合楼楼顶建设彩钢轻结构房屋,被城管部门责令拆除,属城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刑责前,马朝炜在涉案文章中径行称“李祥滥用职权造成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逍遥法外”、“李祥校长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的金额远远超出‘两高’2012年发布的渎职罪的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等,意在误导网友形成李祥存在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结论,且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指出,马朝炜控告的李祥涉嫌滥用职权案,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此外,马朝炜在涉案文章中称李祥“套取骗取国家下拨的教育专项资金”、“涉嫌严重腐败”等内容,缺乏证据支持,且海淀教委信访答复中明确“不存在重复申请经费问题……经调查未发现其他与建设室外走廊、阳光房相关拨款和支出”。综上,马朝炜在涉案文章中公开宣扬李祥涉嫌犯罪、涉及腐败,缺乏确凿证据,且与相关部门已做出的结论、认定相悖,降低了李祥的社会评价,贬损了李祥的人格,属于侵害李祥名誉权的行为。关于马朝炜在涉案文章配图中称李祥“高调做官”一项,虽有不当,但并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且使用李祥肖像并未用于营利性活动,故法院对李祥主张的侵犯其肖像权的诉请内容不予支持。涉案文章侵害了李祥的名誉权,李祥有权要求马朝炜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停止侵权一项,鉴于本案所涉及的网络平台的侵权文章、侵权链接已经删除,故法院对李祥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内容不再另行支持。若相关平台存在新的侵权链接或文章,李祥可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不再予以审查处理。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马朝炜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不再全部支持李祥的诉讼请求。李祥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百度公司、华声公司及天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内容,履行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且不存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平台从事侵权行为而不予采取措施的情形,故李祥要求百度公司、华声公司及天涯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天涯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马朝炜在“天涯社区”、“华声论坛”及“百度贴吧”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李祥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马朝炜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依李祥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马朝炜负担);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马朝炜向李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合计15000元;三、驳回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马朝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马朝炜是否为涉案文章责任主体的问题。马朝炜在一审中认可其委托网络用户“农民工要工钱”在天涯社区的论坛上发表涉案文章,马朝炜作为委托者应当对文章内容的合法性承担责任。马朝炜称百度贴吧和华声论坛发布的涉案文章均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发布。综合“天涯社区”、“华声论坛”及“百度贴吧”上发布的涉案文章来看,三篇文章均包含马朝炜的准确身份信息,发布时间均为2015年6月15日21时左右,文章的结构、内容及配图基本一致。并且,涉案文章指向明确,内容详细,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他人参与的可能性较低。一审法院在马朝炜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天涯社区”、“华声论坛”及“百度贴吧”发布的涉案文章均系马朝炜本人或委托他人发布并无不当。综上,可以认定马朝炜为“天涯社区”、“华声论坛”及“百度贴吧”上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所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其次,关于马朝炜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问题。涉案文章中包含“李祥滥用职权造成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逍遥法外”、“李祥校长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的金额远远超出‘两高’2012年发布的渎职罪的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等内容,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中载明,马朝炜提出控告的李祥涉嫌滥用职权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马朝炜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祥存在涉嫌犯罪的行为,故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缺乏事实基础。涉案文章中包含李祥“涉嫌严重腐败”等内容,对此事实,马朝炜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海淀教委针对马朝炜在“呼声网”反映的“实名举报××学校校长滥用职权违法事件”的问题的信访答复亦记载,“不存在重复申请经费问题……经调查未发现其他与建设室外走廊、阳光房相关拨款和支出”。马朝炜提供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公告虽涉及××学校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情况,但不足以证明李祥构成刑事犯罪及涉嫌贪腐。综上,涉案文章包含李祥涉嫌犯罪及涉嫌贪腐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涉案文章发布于多个受众广泛的网络平台,足以造成李祥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李祥的名誉。马朝炜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文章,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侵害李祥名誉权的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马朝炜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的赔礼道歉方式、范围、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及考量合理性、必要性后认定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并无不当。最后,关于本案一审是否存在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阅一审开庭笔录,一审法院在合议庭成员变更后及时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各方亦表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申请回避,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变更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一审不存在马朝炜所述的程序违法问题。综上,马朝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朝炜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审 判 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张薷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