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传东与孙广绪、徐军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东,孙广绪,徐军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619号原告:孙传东,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孙广绪,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徐军红,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孙传东诉被告孙广绪、徐军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孙传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传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传东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亚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