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与宋某、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宋某,王某,乔某,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527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猴头沟村。负责人:郭树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72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乔某,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猴头沟支行诉被告宋某、王某、王某、乔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张晓峰审判员宋超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伟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