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府路支行与攸县三星石料场、攸县凯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府路支行,攸县三星石料场,攸县凯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谢蒙,周星,谢流河,夏玉娇,陈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府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贺映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龙,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朱拥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客户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攸县三星石料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星坪村。投资人谢蒙。被执行人攸县凯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永佳社区永佳路。法定代表人谢流河。被执行人谢蒙,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周星,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谢流河,男,汉族,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夏玉娇,女,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桂芳,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攸县三星石料场、攸县凯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谢蒙、周星、谢流河、夏玉娇、陈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攸县三星石料场、攸县凯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谢蒙、周星、谢流河、夏玉娇、陈桂芳名下财产,但查封财产目前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