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8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小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刚,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原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原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志刚、冯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小刚驾驶×××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219线(古离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KM+450M处(梁庄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该车上乘车人吕某1死亡,被告人李小刚及其车上乘车人员李某1、姚雪波、李某2受伤,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小刚拨打110报警。经古交市交警大队并公交认定[2017]第001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吕某1是因交通事故车辆碰撞颈椎骨折断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刚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小刚驾驶×××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219线(古离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KM+450M处(梁庄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该车上乘车人吕某1死亡,被告人李小刚及其车上乘车人员李某1、姚雪波、李某2受伤,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小刚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古交市交警大队并公交认定[2017]第001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吕某1是因交通事故车辆碰撞颈椎骨折断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小刚的近亲属和吕某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吕某1的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李小刚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小刚的供述,证人李某2、李某1、吕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2017年5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小刚驾驶×××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219线(古离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KM+450M处(梁庄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该车上乘车人吕某1死亡,被告人李小刚及其车上乘车人员李某1、姚雪波、李某2受伤,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3、法医学鉴定意见,证实吕某1是因交通事故车辆碰撞颈椎骨折断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车号为HUZ345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路边树木相撞形成痕迹。5、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7日14时50分,李小刚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李小刚等人已经被120送往医院,肇事车后座上有一具男性尸体。第二天在医院对李小刚进行了询问。6、被告人李小刚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小刚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7、协议书和领条、谅解书,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小刚的近亲属和吕某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吕某1的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李小刚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刚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小刚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刚赔偿了死者吕某1的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死者吕某1的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人民陪审员  叶俊峰人民陪审员  郝建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