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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与呷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呷绒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116号原告: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雪锋。被告:呷绒,男,1990年7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雅江县普。原告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呷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