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3018王健与沈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沈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依婷,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沈毅,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健与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毅名下苏E×××××汽车一辆,由于未能实物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经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沈毅所在地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进行调查,据村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沈毅家里的宅基地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沈毅本人无工作,有一小孩是靠奶奶带领,家庭生活经济来源靠60多岁的老父亲打零工支撑,沈毅一直在外,其他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沈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