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298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关某,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1日购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银杏路6号丽湖名轩21座601房(房屋唯一码4167672009207),首期款203000元由双方共同出资。原告于2011年2月18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未付完的银行按揭由原告承担。请求判令:1.确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银杏路6号丽湖名轩21座601房(房屋唯一码4167672009207)归原告所有;2.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对讼争房产的析产结果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夫妻共同财产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银杏路6号丽湖名轩21座601房(房屋唯一码4167672009207)归原告郭某所有,上述房产所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款由原告郭某负责偿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