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恩,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凌河镇关王庙村。代理权限:申请法院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春职务:经理。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庆云明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