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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吴天云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吴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负责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天云,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吴天云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天云名下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X房屋一套,暂无法处置。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8月2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380557.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8元,公告费4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3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6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