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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6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唐沪蓉与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沪蓉,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6744号原告:唐沪蓉,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志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侨园养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唐沪蓉诉被告汇福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沪蓉撤诉。审判员  施剑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