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群华与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胡治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群华,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胡治洪,胡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群华。被执行人: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河口店村。法定代表人:胡治洪,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治洪。被执行人:胡国卿。申请执行人万群华与被执行人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胡治洪、胡国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胡治洪、胡国卿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胡治洪、胡国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群华与被执行人湖北登丰化工有限公司、胡治洪、胡国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庹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