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市支行与姜心宾、李娜娜、孙电军、赵俊芹、季淑杰、赵岩、姜东青、赵俊霞、姜心梅、刘德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姜心宾,李娜娜,孙电军,赵俊芹,季淑杰,赵岩,姜东青,赵俊霞,姜心梅,刘德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行长。被执行人:姜心宾,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李娜娜,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电军,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赵俊芹,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季淑杰,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赵岩,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姜东青,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赵俊霞,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姜心梅,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路,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姜心宾、李娜娜、孙电军、赵俊芹、季淑杰、赵岩、姜东青、赵俊霞、姜心梅、刘德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禹商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姜心宾、李娜娜、孙电军、赵俊芹、季淑杰、赵岩、姜东青、赵俊霞、姜心梅、刘德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姜心宾、李娜娜共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4025.31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姜心宾、李娜娜、孙电军、赵俊芹、季淑杰、赵岩、姜东青、赵俊霞、姜心梅、刘德路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心宾名下所有的鲁NE7X**号车辆、被执行人孙电军名下所有的鲁NE7X**号车辆、被执行人刘德路名下所有的鲁NE9X**号车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寻找未发现被上述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上述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