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3622陆建如与夏春权、蔡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如,夏春权,蔡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622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如,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夏春权,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蔡成霞,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陆建如与被执行人夏春权、蔡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夏春权、蔡成霞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陆建如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5000元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夏春权、蔡成霞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50000元,案件受理费8050元,执行费6771元(未预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陆建如与被执行人夏春权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并已经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50元,申请执行人陆建如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建如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