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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67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西集镇。法定代表人:段启国,经理。上诉人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二、请求二审法院指定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向该公司收购玉米,至2007年10月31日共欠该公司货款3064584.19元,至2008年拖欠利息280000元。之后,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彦林与案外人孙为民恶意串通,将该公司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孙为民,并于2008年3月20日制作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孙为民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了相关欠款的胜诉权。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彦林与孙为民恶意串通制作的,原审法院依据该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的(2008)呼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对该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本院认为: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该公司与孙为民、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无效,并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上所涉的债权确认归该公司所有。此前针对孙为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已作出(2008)呼民初字第469号生效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对本案所涉《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效力问题已作出认定,认定该《债权转让通知书》有效,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上所涉债权的转让已经成立,孙为民为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上所涉债权的债权人。根据上述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起诉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实际是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呼民初字第469号生效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欲否定该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故该公司如认为该生效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公司以起诉要求确认该公司与孙为民、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对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判结果正确。综上,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欣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