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9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庄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强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9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27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承担执行费,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91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