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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庄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强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9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27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承担执行费,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91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