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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孙相阳与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阳,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5235号原告:孙相阳,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棵鹏,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曙光,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相阳诉被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相阳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相阳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