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圈峰、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圈峰,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袁军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富会,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执行人张圈峰,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法定代表人:郝尊宁,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法定代表人:赵宏周,任公司经理。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圈峰、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陕01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563161元及利息,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6元,执行费54642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圈峰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圈峰所有的奥迪牌陕AQ3***汽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张圈峰保管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