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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汪永丰与李拥兵、周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丰,李拥兵,周先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30号原告:汪永丰,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伟,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拥兵,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被告:周先军,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天门市,现住天门市。原告汪永丰与被告李拥兵、周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汪永丰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丰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汪永丰负担。审 判 长  朱旭峰人民陪审员  费华成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敖 格书 记 员  胡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