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霞、张修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张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修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张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案款人民币4800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4000元,余款人民币24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10月30日前交至法院。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好审判员 张群生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