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8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80号增1号。代表人:秦志远,行长。被申请人: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临港经济区1号。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83490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亦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83490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