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云海与被告山东冠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海,山东冠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1397号原告:郭云海,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恒,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敏,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冠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南天门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海诉被告山东冠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海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云海承担。审 判 长 杨海亮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人民陪审员 芦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洛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