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董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3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杰,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与被告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