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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董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3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杰,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与被告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