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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财保68号滕xx与陆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xx,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财保68号申请人滕xx,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被申请人陆xx,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麻阳县。申请人滕xx于2017年10月26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xx的银行存款10000元。担保人陈xx自愿提供本人的工资为申请人滕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xx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陆xx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城北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二、对担保人陈xx在麻阳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滕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满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晚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