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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民抗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明海、张翠莲与万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海,张翠莲,万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民抗31号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海,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翠莲,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葳,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诉人李明海、张翠莲因与被申诉人万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17]640000000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吴艳审判员吴军代理审判员张梅芝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武靖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