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7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向南、张向南与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等与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南,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578号原告:张向南,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惠民路西侧(和协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76352G。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向南与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向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南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向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向南负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