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乙、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借款人民币3160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刘某乙承担案件受理费30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以领取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