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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信和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信和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信和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诗山。被执行人:刘鸿萍,女,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福建信和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鸿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刘鸿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信和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鸿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鸿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刘鸿萍名下有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8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峪)A3#楼910单元房产,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执1514号案件查封,本院已经发函参与分配。除上述房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信和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刘鸿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信和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