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安成与戴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成,戴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515号原告:刘安成,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戴大林,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刘安成与被告戴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安成撤诉处理。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