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林某、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威信县,现住威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现住威信县。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威信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9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是:2011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3月2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扎西盛景的一套住房及家具)明确约定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现金8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与被告离婚后尚有80454元的债务未承担,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林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在原审中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骆某作了服从原判的书面答辩。归纳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某、骆某离婚时是否对夫妻双方的对外债务已作处理。针对诉讼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审庭审质证离婚登记审查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林某对其真实性认可,声明书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而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协议并无关于债务的约定。由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诉辩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认可无债务。购买房屋时诉辩双方已登记结婚,且买受人系骆某、林某,故该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屋装修及家具添置的增值,其价值已在双方认可的房屋、家俱打包分割的价格中体现。现上诉人林某主张房屋装修、家俱购置的相关费用系自己所付而主张为对外债务,既与离婚协议和声明书内容相悖,又无相应证据证实所主张的80454元系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对外债务,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周应彪审判员 李 宏ggz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世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