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德江、孙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江,孙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江,男,193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孙炳林,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江与被执行人孙炳林民间借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26日强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德江与被执行人孙炳林民间借贷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