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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廖川瞿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廖川,瞿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被执行人:廖川,男性,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瞿成军,男性,汉族,1991年06月21日出生,住南岸区。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28.8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冷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