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福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薛飞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福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薛飞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甘列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福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常朋强。被执行人:薛飞宇,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福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薛飞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福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人民币757,400元并偿付利息、支付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2,244.39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9,974元,被执行人薛飞宇对被执行人上海福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福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此外,被执行人薛飞宇被本院查封的房产暂时不具备处置的条件。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114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