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兵,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罗振兵,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5号B座511房间。法定代表人石华山,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振兵与被执行人北京齐鲁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张体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3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共计5648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余56480元未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石华山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罗振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3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罗振兵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