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李某某、唐某某、某某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永登县银林源建材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2204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1日,四川省宜宾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4日,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26日,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永登县银林源建材厂,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省某某,系该建材厂厂长。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某、永登县银林源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永登县银林源建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唐某某、永登县银林源建材厂的起诉。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琴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