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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静与高宏明、杨丽香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静,高宏明,杨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韩静,女,1982年8月6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高宏明,男,1965年10月5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杨丽香,女,1968年9月22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韩静与高宏明、杨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云31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73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407300.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