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静与高宏明、杨丽香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静,高宏明,杨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韩静,女,1982年8月6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高宏明,男,1965年10月5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杨丽香,女,1968年9月22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韩静与高宏明、杨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云31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73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407300.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