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魏强与绵阳市涪城区宏洋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绵阳市涪城区宏洋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强,男,汉,1984年7月17日生,地址: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宏洋机械加工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二社。经营者:汤洋。被执行人:汤洋,身份信息不详,系绵阳市涪城区宏洋机械加工厂经营者。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魏强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裁(2016)6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3000元及判决所确认的资金利息。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10月26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3000元及资金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宏洋机械加工厂、汤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宏洋机械加工厂、汤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汤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