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超与李清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超,李清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81号原告:尹超。被告:李清泉。原告尹超因与被告李清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尹超诉称,要求被告退还租车押金30000元和多收租金16560元及违约金40000元;赔偿出租车强制收回损失86560元;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出租车大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苏H×××××号出租车大包给原告经营,时间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每月4600元,押金30000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强行要求原告改变租金支付方式,原告三年共计多交租金16560元。2017年6月23日,因被告未按时向登记车主缴纳保险费用,致车辆被强行收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清泉的户籍地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前湾村。于2017年8月2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9月25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李清泉的住所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美地16号楼2单元1603室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清泉的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孙 洁审判员 蒋其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