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化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化范,男,汉族,1955年6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化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化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13时40分许,在宾县宾西镇十字街“咱家小厨”饭店内,被告人王化范与被害人郑某因买单的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郑某手部被碎玻璃啤酒瓶划伤,后王化范与郑某同乘一辆港田车到宾西镇民生医院治疗,在港田车内王化范与郑洪喜又发生争吵,王化范用拳头打郑某面部两拳,到民生医院后王化范又用拳头打郑某面部几下后离开。经鉴定,郑某鼻部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王化范给予郑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经侦查,被告人王化范于2017年4月19日到宾县公安局宾西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化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化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13时40分许,在宾县宾西镇十字街“咱家小厨”被告人王化范儿子王某开的饭店内,被害人郑某因买单与王某发生争吵,王化范被王某叫去后与郑某厮打在一起,后王化范与郑某同乘一辆港田车到宾西镇民生医院治疗,在港田车内王化范与郑洪喜又发生争吵,王化范用拳头打郑某面部两拳,到民生医院后王化范又用拳头打郑某面部几下后离开。经鉴定,郑某鼻部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王化范给予郑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化范于2017年4月19日到宾县公安局宾西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的报案、立案及被告人王化范投案的经过。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化范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3、伤情鉴定意见:郑某鼻部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4、和解书及谅解书:被告人王化范赔偿郑某经济损失6.5万元,得到郑某的谅解。5、证人丁某的证言:2017年2月21日中午,其和郑某、代四三个人吃饭,吃完饭郑某去买单,其就走了。其走以后郑某给其打电话说,其和王化范在饭店里吵吵起来了。其就又回饭店了,看见郑某在地上坐着,满地都是啤酒瓶子。其听王化范的儿子王三说,因为买单的事郑某和王化范吵吵起来了,然后警察就来了。6、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2月21日11时许,郑某领着四个人在其家饭店吃饭,因为买单与其发生争执。郑某骂人,扔啤酒瓶子,啤酒瓶子碎了,郑某用啤酒瓶子打其头部一下。郑某在地上坐着,用手抓地面上的东西要打其,地面上有碎啤酒瓶子,把他手划坏了。其被人推厨房去了,然后其打电话报警了。其给其父亲打电话,其父亲来后头部被郑某用啤酒瓶子打了一下,其父亲急眼了,和郑某厮打起来,后被人拉开。7、被害人郑某的陈述:2017年2月21日13时多钟,其在王三开的“自家小厨”饭店吃完饭后,因买单的事与王三发生争吵,其用酱油壶撇向王三,王三躲到厨房去了,没打着。其挺生气把啤酒瓶子摔碎一个,王三就给他爸王化范打电话了。王化范来后与其吵吵起来了,他打其前胸一拳,其把桌子掀翻了,其一个跟头摔倒地上,手扎伤了。其顺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撇向王化范,碰到他右侧头部,这时警察来了。其说上医院,王化范也上医院,其和王化范上港田车了。在港田车上王化范又打其头部两拳,搥其鼻子一拳。到医院后王化范又拽其了,怎么打的其也忘了,当时迷糊了。8、被告人王化范的供述:2017年2月21日13时多钟,在宾县宾西镇十字街“咱家小厨”饭店其儿子王某开的饭店内,郑某因买单的事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打电话将其叫去。在饭店郑某扔啤酒瓶子将其头部打出个包,其就过去踢郑洪喜两脚。郑某捡啤酒瓶子时手部被碎玻璃啤酒瓶划伤,后其与郑某同乘一辆港田车到宾西镇民生医院治疗,在港田车内其与郑洪喜又发生争吵,其用拳头打郑某面部两拳,到民生医院后其又用拳头打郑某面部几下后离开。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化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化范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化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付俊民审判员 胡景奇审判员 张玉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