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7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章光祖与徐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光祖,徐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7879号原告:章光祖,男,1936年9月25日出生,香港籍,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徐萍,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光祖与被告徐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光祖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光祖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萍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光祖撤回对被告徐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50元,由原告章光祖负担。审判员 孙科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玫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