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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7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章光祖与徐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光祖,徐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7879号原告:章光祖,男,1936年9月25日出生,香港籍,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徐萍,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光祖与被告徐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光祖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光祖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萍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光祖撤回对被告徐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50元,由原告章光祖负担。审判员  孙科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玫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