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民终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宇明、俞惠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明,俞惠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明,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惠贤,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红(俞惠贤妻子),女,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陈宇明因与被上诉人俞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宇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陈荣富审 判 员 黄晓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清曙书 记 员 赵 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