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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0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黄庆江与陶文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江,陶文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10798号原告黄庆江,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陶文武,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哲强、余剑英,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庆江与被告陶文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胜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江,被告陶文武的委托代理人张哲强、余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庆江诉称:被告的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邻,被告西边的房间与原告东边房间之间有一通道,长约3-4米,宽约1米多,原告房间的采光通风就靠这条通道,去年被告擅自在这通道上安装了第二只空调外机,几乎遮住整个通道,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和通风,也阻挡了视线,并产生很大的噪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严重影响原告的空调外机。被告陶文武辩称: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位置符合要求,没有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安装空调外机和这个位置本身就是设备平台,是正规渠道购买并安装的。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绍兴市越城区迪荡御景华庭25幢的隔壁邻居,坐北朝南靠西首的702室属原告所有,靠东首的701室属被告所有。被告西边的房间与原告东边房间之间有一通道,被告在该通道处安装了两只空调外机,其中安装在下面一只的空调外机位置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上面一只空调外机系被告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原告的同意擅自搭架安装,上面一只空调外机的安装妨害了原告的采光和通风,且造成噪音量的增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照片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被告质证对照片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应根据房屋的建筑设计安装空调外机,且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通风和采光。虽然被告没有利用原告的墙体安装空调外机,但被告安装的上面一台空调外机未在设计规定的位置,不符合建筑设计的安放要求,且对原告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一定的妨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安装的空调外机位置符合要求及没有影响原告的采光与通风的抗辨意见证据不足,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文武应拆除安装在绍兴市越城区间南面通道铁架子上面一只的空调外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陶文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胜明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人民陪审员  鲁云根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 静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审: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被代:1、被告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在这个地方本身就是设备平台,被告安装在该处未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原告诉请无事实理由;2、采光问题是因为原告违法占用通风井造成的;3、空调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和安装。审:现在原告针对自己主张进行举证。原代:提供1、照片1份,要求证明被告的空调外机安装妨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的事实。审:被告有无异议?被代:对证据1、在这个地方是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我们安装未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审:原告继续举证。原代:没有证据提供了。审:告知原告3日内提交物业公司对被告空调外机安装的意见,不提交将承担法律后果。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劳务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