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盼道与唐县隆鑫铸造厂、崔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盼道,唐县隆鑫铸造厂,崔红亮,崔改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61号原告:郭盼道,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隆鑫铸造厂。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建阳村南。法定代表人:崔红亮,该厂厂长。被告:崔红亮,男,1972年5月15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崔改芝,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被告崔红亮之妻。原告郭盼道与被告唐县隆鑫铸造厂、崔红亮、崔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郭盼道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盼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盼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盼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二喜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