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盼道与唐县隆鑫铸造厂、崔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盼道,唐县隆鑫铸造厂,崔红亮,崔改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61号原告:郭盼道,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隆鑫铸造厂。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东建阳村南。法定代表人:崔红亮,该厂厂长。被告:崔红亮,男,1972年5月15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崔改芝,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被告崔红亮之妻。原告郭盼道与被告唐县隆鑫铸造厂、崔红亮、崔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郭盼道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盼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盼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盼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二喜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