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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20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