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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86836849-1。诉讼代表人:冯传亮,行长。被执行人:金明(MINGJIN),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澳大利亚联邦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鲁1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同日拒收退回。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鲁11执1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明名下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日照舒斯贝尔新天地001幢01单元1901号和1901-1号(房产证号20××30)、1902号和1902-1号(房产证号20××3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多案查封,暂时不宜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查询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已被多案查封、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和其他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