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民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辉与费兵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费兵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5235号原告:李辉,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嘉兴市南湖区湖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兵华,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吴立新、沈月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费兵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赵雯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