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辉与费兵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费兵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5235号原告:李辉,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嘉兴市南湖区湖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兵华,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吴立新、沈月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费兵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赵雯霆?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