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6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邦游与苏国富、苏宜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游,苏国富,苏宜福,苏德盘,凌元翠,苏德恕,苏孙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029号原告:朱邦游,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苏国富(曾用名:苏德怀),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苏宜福,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苏德盘,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凌元翠,女,1974年6���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苏德恕,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孙兆,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朱邦游与被告苏国富、苏宜福、苏德盘、凌元翠、苏德恕、苏孙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朱邦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邦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苏国富、苏宜福、苏德盘、凌元翠、苏德恕、苏孙兆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朱邦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邦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30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朱邦游负担。审 判 长  董继武人民陪审员  叶开祥人民陪审员  陈沈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