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381号原告陈某1,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陈某2,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779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王茂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